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投诉调查处理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等活动。
第二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受理和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投诉。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或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先提出质疑或异议的,投诉人应先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或异议,应提出质疑和异议的而未提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不受理其投诉。
第二章 投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五条 举报投诉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统一登记审查受理后,再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人应在质疑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其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诉参照执行。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为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工程施工项目授权代表必须是拟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监理项目授权代表必须是拟任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投诉的,还应当提供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未参与本次投诉涉及的交易活动,或与该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未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的;
(三)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投诉书署名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五)超出投诉时效的;
(六)投诉人对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满意,且未提出新的证据的;
(七)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第九条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受理日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计算,并应在决定受理当日书面告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缓发放竞得通知书。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十条 投诉调查应按法定程序和时间进行,如情况复杂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间内办结的,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延长调查时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进行,做好笔录并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以下证据经审查属实,符合法定条件,可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依据:
(一)原件、有效的文件、资料等书面证据;
(二)视听资料;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诉;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质证笔录。
第十二条 投诉调查结束后须形成调查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事项;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六)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终止投诉调查。但对于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不得免除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将其虚假、恶意投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七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报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涉及的鉴定费用,申请鉴定方先行预交,由过错方承担。
第二十条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投诉处理决定书(示范本)
附件
投诉处理决定书(示范本)
投诉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招标、采购)项目(编号:)的×××(具体事项)不满,于××年××月××日向本单位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经审查,我局于××年××月××日正式予以受理。
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二)……;并提供了(相关事实和依据)的证据材料。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经我局认真调查、核实,认定的事实如下:(一)……;(二)……。
根据上述事实,我局认为,投诉人关于×××(具体事项)的投诉成立(或缺乏事实依据)。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二)……。
投诉人如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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